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其认定期限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注明:
执业地点为具有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近8年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临床工作。
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移植手术达到规定数量且移植器官生存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管理规范。
申请肝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肝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30例;
申请肾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50例;
申请心脏、肺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心脏、肺脏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5例;
申请小肠、胰腺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小肠、胰腺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2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