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申请之日尚未重新注册的;

受暂停医师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申请之日在暂停医师执业活动期内的;

不符合培训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资格的;

除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外,未经培训基地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