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三章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 第二十六条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