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

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儿科(小儿外科方向),执业地点为三级医院;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经验;

经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