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交通违章行为尚未消除、需调(侦)查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暂扣机动车:
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学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在实习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临时行驶合法凭证的;
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