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非机动车: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当场不能缴纳的; 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机动车无牌证的;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与被查缉的被盗抢非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