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导。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