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