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故以及第(十)项规定的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中引起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按照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四、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第二款修改为:“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等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 五、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的,按搁浅事故统计。” 六、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报表逐级上报至… 七、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船人员自杀或者他杀事件,突发疾病导致人员伤亡事件,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 八、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搁浅事故除外),不纳入本办…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