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2021年) 四、

四、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第二款修改为:“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等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查获逃逸船舶,事故等级及统计要素有变化的,事故统计数据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