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及报告机制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与存管银行分别签订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管理协议。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合作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 第十四条 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根据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存管银行、合作银行根据运营企业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每日对用户资金明细流水、余额数据进行账务核对,确保…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要求: 第十六条 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要求: 第十七条 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要求: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将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和支付服务协议,以及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实现信息对接情况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交…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向存管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用户资金收取和退还、使用预付资金消费等相关信息数据,向合作银行提供用户申请退还押金相关信息数据。因运营企业伪造数据或自身… 第二十条 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运营企业提供上一月度的用户资金存管报告,报告应当客观反映运营企业用户资金管理和利息计付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暂停、终止业务前,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