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要求:

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应当按规定划转至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要求在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留存相应数额的资金。存管银行应当根据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比例规定为运营企业办理相应资金的转出,当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比例接近40%时,存管银行应当向运营企业进行预警,等于或低于40%时,除退还用户情形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出。

用户根据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申请退还预付资金余额时,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退款申请提交存管银行,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退款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按原路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预付资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除退还用户情形外,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可向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述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或与其服务用户主营业务相关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