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将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和支付服务协议,以及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实现信息对接情况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备材料共享给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部门、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业务管辖的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报备用户资金管理协议以及实现信息对接情况;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业务管辖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支付服务协议以及实现信息对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