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要求:
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押金,应当按规定划转至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
当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运营企业在核实无押金扣款情形后,应当及时将退款申请提交存管银行,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退款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按原路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当用户违反与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中的扣除押金条款时,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用户,并在向存管银行提供用户违约相关证明材料或取得用户授权后,由运营企业发起扣款指令,存管银行可按协议约定,将扣款从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至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
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除退还用户、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情形外,不得办理转账。运营企业应当使用本条第(三)项所述其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赔偿款、利息,除退还用户押金情形外,存管银行不得向该账户外的其他账户转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