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领域,每个领域按照岗位类型均分为主要负责人考核、项目负责人考核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第六条 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 安全生产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自取得考试成绩之日起1年内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方可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由受聘的施工单位,通过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相关信息系统,向施工单位注册地考核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在线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并对材料或者信息的…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考核部门应当准予许可,颁发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度不少于12学时。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原考核部门提交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 安管人员受聘的施工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考核部门申请办理考核合格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安管人员申请注销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原考核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继续教育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