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原考核部门提交延续申请。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原考核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原考核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