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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九条 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第二十条 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条 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条 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条 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 第二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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