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 第十七条 要求当事人将机动车停至路边接受处理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将机动车停在(指出停车位置)接受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