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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30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申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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