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复核、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属于受理单位管辖范围;

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