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处分;

清退违规进人;

撤销奖励;

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