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处分; 清退违规进人; 撤销奖励; 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