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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解答法律询问

第六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对机关、法人和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询问,应当做出解释和回答,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方法和依据,为询问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通过这项… 第六十五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问题,以及办理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对于有关政策问题的询问,可以依… 第六十六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做到弄清问题、依法解答、查有实据、客观准确、耐心细致、通俗易懂。 第六十七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针对询问的不同方式,可以分别予以口头解答或者书面解答。 第六十八条 口头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第六十九条 书面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在认真阅读和分析询问人来信所提问题和所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对叙述事实清楚的,可以依法做出明确的解答;对叙述含糊不清的,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解答。 第七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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