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口头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接待来访的询问人,问清并登记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和询问事项;
听取询问人对问题和事实的陈述,查看询问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提问,弄清有关的事实情节和主要问题,并认真进行综合分析,酝酿解答方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询问事项做出有针对性的、准确无误的解释和回答,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及其依据;对于不能立即解答的疑难询问,应当在查阅有关规定或者提交乡镇法律服务所集体研究后,另约时间解答;
做好询问和解答笔录,解答结束后按规定项目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