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六章 解答法律询问 第六十九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解答法律询问 第六十九条 书面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在认真阅读和分析询问人来信所提问题和所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对叙述事实清楚的,可以依法做出明确的解答;对叙述含糊不清的,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解答。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