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六章 解答法律询问 第六十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解答法律询问 第六十七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针对询问的不同方式,可以分别予以口头解答或者书面解答。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利用广播、板报等各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到机关、企业、田间、农贸集市、学校上门服务,开展解答法律询问活动。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