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所需资金是否落实相应渠道、项目单位是否涉及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要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完备、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条件成熟,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对项目单位、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汇总申报单位在投资计划申请、审核、下达、监管中,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