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六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联合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将于每年3月20日前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部门需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6月1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报告”,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