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 第二十二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部门需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