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每年6月1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报告”,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达标及排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