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 第二十一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将于每年3月20日前公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