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联合工作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负责国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产量及乘用车生产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海关总署具体负责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进口乘用车制造企业等情况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