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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原則

第三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尊重各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權利,並幫助其實現。 第三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足夠地估計各民族自治區當前發展階段的特點和具體情況,使自己的指示、命令既符合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總道路,又適合此種特點和具體情況。 第三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幫助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有計劃地培養當地的民族幹部;並根据需要派遣適當幹部参加自治區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幫助各民族自治區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衛生事業。 第三十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利用各種適當的方式,向各民族自治區人民介紹先進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的經驗和情況。 第三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教育並幫助各民族人民建立民族間平等、友愛、團結、互助的觀點,克服各種大民族主義和挾隘民族主義的傾向。
第二十九條 目录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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