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六章 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原則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三十四條 第六章 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原則 第三十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利用各種適當的方式,向各民族自治區人民介紹先進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的經驗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目录 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