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六章 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原則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三十二條 第六章 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原則 第三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幫助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有計劃地培養當地的民族幹部;並根据需要派遣適當幹部参加自治區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目录 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