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足夠地估計各民族自治區當前發展階段的特點和具體情況,使自己的指示、命令既符合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總道路,又適合此種特點和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