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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自治區內的民族關係

第二十五條 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須保障自治區內的各民族都享有民族平等權利;教育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其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和壓迫,禁止任何煽動民族糾紛… 第二十六條 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須保障自治區內的一切人民,不問民族成份如何,均享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所規定的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 第二十七條 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對聚居於自治區內的其他少數民族,應依據本綱要第四條的規定,幫助他們實行區域自治。 第二十八條 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對有關自治區內其他民族的特殊問題,須與各該民族代表充分協商。 第二十九條 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須教育和引導自治區內人民與全國各民族實行團結互助,愛護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十四條 目录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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