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五章 自治區內的民族關係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二十八條 第五章 自治區內的民族關係 第二十八條 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對有關自治區內其他民族的特殊問題,須與各該民族代表充分協商。 第二十七條 目录 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