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四章 自治權利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二十四條 第四章 自治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以上列舉的自治權利,原則上適用於一切民族自治區,其適用的規模,與各民族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