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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節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第五十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主持國務院會議。 第五十一條 各部部長和各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工作。各部部長和各委員會主任在本部門的權限內,根據法律、法令和國務院的決議、命令,可以發佈命令和指示。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目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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