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憲法、法律和法令,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議和命令,並且審查這些決議和命令的實施情況;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改變或者撤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

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執行國民經濟計劃和國家預算;

管理對外貿易和國內貿易;

管理文化、教育和衛生工作;

管理民族事務;

管理華僑事務;

保護國家利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管理對外事務;

領導武裝力量的建設;

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劃分;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行政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