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三節 國務院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五十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三節 國務院 第五十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主持國務院會議。 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目录 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