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三節 國務院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五十一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三節 國務院 第五十一條 各部部長和各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工作。各部部長和各委員會主任在本部門的權限內,根據法律、法令和國務院的決議、命令,可以發佈命令和指示。 第五十條 目录 第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