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一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會是工人階級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凡在中國境內一切企業、機關和學校中以工資收入為其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之體力與腦力的僱傭勞動者及無固定僱主的僱傭勞動者,均有… 第二條 工會組織原則,根據全國勞動大會通過之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之規定,應為民主集中制。各級工會委員會,均應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會員有根據工會章程之規定隨時… 第三條 工會為根據全國勞動大會及各產業工會(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會、公務人員工會等)之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與決議所組成之群眾團體,有其全國獨立的、統一的組織系統,以中華全… 第四條 凡不是根據本法第三條之規定所組織的任何其他團體,不得稱為工會,不得享受本法所規定之權利。 目录 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