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二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工會組織原則,根據全國勞動大會通過之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之規定,應為民主集中制。各級工會委員會,均應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會員有根據工會章程之規定隨時撤換其所選舉之代表或委員之權利。各級工會委員會,應向所代表之會員群眾或其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並服從上級工會組織之決議或指示。 第一條 目录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