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三條

第三條 工會為根據全國勞動大會及各產業工會(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會、公務人員工會等)之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與決議所組成之群眾團體,有其全國獨立的、統一的組織系統,以中華全國總工會為最高領導機關。凡工會組織成立時,均須報告中華全國總工會或其所屬之產業工會、地方工會,經審查批准後,轉請當地人民政府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