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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離婚

第十七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 第十八條 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離婚,須於女方分娩一年後,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 目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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