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兩年無通訊關係,其配偶要求離婚,得准予離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已有兩年以上無通訊關係,而在本法公布後,又與家庭有一年無通訊關係,其配偶要求離婚,也得准予離婚。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兩年無通訊關係,其配偶要求離婚,得准予離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已有兩年以上無通訊關係,而在本法公布後,又與家庭有一年無通訊關係,其配偶要求離婚,也得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