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五章 離婚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十八條 第五章 離婚 第十八條 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離婚,須於女方分娩一年後,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目录 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