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四章 父母子女間的關係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十六條 第四章 父母子女間的關係 第十六條 夫對於其妻所撫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於其夫所撫養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 第十五條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