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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父母子女間的關係

第十三條 父母對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 第十四條 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第十六條 夫對於其妻所撫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於其夫所撫養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
第十二條 目录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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